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楼过道内,趁无人之机,将6楼过道内和活动室内的8件女式内裤和3件女式内衣盗走,并将盗窃来的物品藏匿于5楼厕所的天花板上。经鉴定,涉案物品市场价值338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赃物已发还的量刑情节,故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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