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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410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县**镇**村**组,现住址:云南省元某某**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驶云******轻型普通货车在元某某江边乡**************路段倒车时,车尾部与行人钟某某相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后经元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钟某某系在道路交通事故腹腔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钱某某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有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志成

2020年3月31日

附:

1.云南省元某某**镇**街**号(**********);联系电话:1528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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