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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施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4********,白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村委**组**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施某某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至9月29日间,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的手机通讯设备上,用微信号******(微信昵称:**2018)创建微信群,后将陈某某、许某某、赵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姜某甲、周某某、王某某、施某某、姜某乙、张某某人拉入微信群中,提供在网络上购买的虚拟房卡开设游戏房间,通过“拼三张”网络游戏链接方式组织微信群中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被告人施某某组织的“拼三张”游戏赌博,以局来计算,每局结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积分榜,被告人施某某将积分榜截图发送到微信群中,“+”代表赢钱,“-”代表输钱,一分代表一元钱,参赌人员根据积分榜情况与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进行输赢结算,被告人施某某从赢家的赌资中按5%-10%的比例抽头渔利。

2018年6月21日至9月29日间,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号******向被告人施某某转入资金总额为1878706.41元,被告人施某某通过微信号******向参赌人员转出资金总额为1627906.34,转入与转出资金总额的差额为250800.07元。

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了赃款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现金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许某某、赵某某、姜某甲、王某某、施某某、姜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手机微信群中利用网络游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80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退赔了所得赃款20万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浩平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729****,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7722****;

2.侦查卷10册,补充材料1册;

3.涉案款物暂存于云龙县公安局;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_;

5.量刑建议书5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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