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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某省某县人,家住某县某镇某村***号,农民。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给母亲看病为由,在乾县城关镇玉林村兴法寺尼姑王某某处借得100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杨某某趁王某某离开房间之机,盗走王某某现金3000余元及王某某身份证、护照、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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