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给母亲看病为由,在乾县城关镇玉林村兴法寺尼姑王某某处借得1000余元现金。后被告人杨某某趁王某某离开房间之机,盗走王某某现金3000余元及王某某身份证、护照、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指认现场笔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某某
20**年*月**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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