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微信随意添加了被害人徐某某为好友,冒充九江华秋电路有限公司老总的侄子、公司人事课长刘某某与女方聊天,谎称给徐某某介绍高额工资工作、发展情人关系并每月给高额零花钱骗取了徐某某的信任后,于同年1月13日、1月15日分三次,以通过让徐某某对父母表示诚意、妹妹需要生活费、公司裁员结算工资等虚假事由骗取徐某某共1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材料、微信聊天截图、银行转账截图、华秋公司及江洲银行出具的证明、银行交易流水;2.证人李某某、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珍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讯问同录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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