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61********,汉族,大专文化,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被害人周某某索取债务,找到邓某某(已判刑)帮忙,邓某某便安排曹某某(已判刑)向周某某讨要。2017年1月21日早上7时许,曹某某在周某某居住的九江市濂溪区**小区门口截住准备外出的周某某,并将周某某带至被告人张某甲位于九江市浔阳区**小区的家中,张某甲要求周某某还钱未果后,邓某某当场安排曹某某跟随周某某直至其还钱,随后曹某某跟随周某某外出筹集资金。当晚,在曹某某的安排下,周某某被带至九江市开发区**路**酒店五楼一房间内,并由黄某某(已判刑)、吴某某(另案处理)进行看管。2017年1月22日中午,曹某某又叫来张某乙(已判刑)对周某某进行看管,直到1月23日晚18时许,周某某趁张某乙等人不备逃出宾馆。期间,曹某某为逼迫周某某还钱对其进行了殴打,并通过电话将周某某被看管在**酒店及要求周某某还钱的具体情况告知邓某某,邓某某通过电话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告知邓某某在周某某还钱前不得让其离开,邓某某又将张某甲的要求告知曹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借条、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等;2.证人钱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犯邓某某、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拘禁债务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华昌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