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铁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6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养殖户,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朝阳**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5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起,刘某甲谎称自己系离异女性,通过婚恋网站、微信等途径结识男性,在结婚的前提下与其交往,以需见面路费、小孩医药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丙均、童某某钱款共计7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6日左右,刘某甲自称“宋玉新”,四川人、离异、独自抚养八岁孩子,通过微信与郭某某认识,二人以结婚为前提交往。同年4月3日,刘某甲以见面缺路费为由骗取郭某某1400元。

(2)2018年10月3日左右,刘某甲自称为离异女性,独自抚养五岁小孩,通过一婚恋网站与刘某丙均认识,二人以结婚为前提交往,频繁聊天。2018年10月9日,刘某甲以见面缺路费为由骗取刘某丙均1000元。

(3)2019年10月份初,刘某甲自称“杨洪英”,家住新疆伊宁市、离异、独自抚养七岁孩子、无经济来源,与被害人童某某认识、互加微信,二人以结婚为前提交往。2019年10月,刘某甲以见面缺路费、女儿生病缺医药费为由骗取童某某5300元。

2019年10月25日,刘某甲被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扣押与本案有关金立GN5007手机1部、银行卡3张及现金8000元,现现金1000元已返还刘某丙均、现金5300元已返还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3张;2.书证:刘某甲户籍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刘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刘某丙均、童某某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甲手机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附光盘1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伪造女性、离异、带一个孩子的身份,在结婚的前提下,与郭某某、刘某丙均、童某某聊天、交往,以见面需要路费、孩子生病需要医药费为名,先后从郭某某、刘某丙均、童某某处骗取钱财7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诈骗财物价值7700元,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返还部分赃款,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  :陈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依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