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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振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1**********,汉族,文盲,无业,住辽宁省丹东市**街**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经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进入丹东市****环卫处后侧平房董某某家中,从董某某放在炕上的钱包内,窃取现金人民币800元。次日董某某将孙某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有利

检察官助理:李晓颖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丹东市**街***号**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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