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5********,河北省临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临西县**乡**村**号,现居住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聊城交警支队临清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8月6日22时许,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新华路土桥处引黄济津河南侧的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被聊城交警支队临清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随后在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院区抽取静脉血样。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7mg/100ml。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钟某某接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对醉酒驾驶行为供认在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视听资料:呼气、抽血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彦喜
助理检察官:盛晓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363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2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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