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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上塘镇**社区****支会****2009年4月15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2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社区**路**号。2019年11月20日因介绍容留卖淫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2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初,用15270413102手机号码,同时招募4名卖淫女在丰城市**街道**酒店三楼客房卖淫。杨某某接到嫖客要求嫖娼的电话或微信后,要嫖客到**酒店三楼来,并带嫖客到一个客房挑选卖淫女,并谈好卖淫项目价格(卖淫价格有550元、800元、1500元三种),嫖客付好嫖资后,由卖淫女带嫖客到另一个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11月16日犯被告人杨某某招募被告人廖某某为工作人员,从事望风工作,2019年11月19日我局办案人员在查处该卖淫地点时候廖某某用手机发微信语言给杨某某通风报信,以此来逃避其涉嫌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9日16时许,我局在丰城市**街道**大酒店83**房间内现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张某某、陈某某,在83**房间内抓获涉嫌卖淫人员贾某某、龙某某等人和被告人杨某某,并在富水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廖某某,现场查获避孕套若干个,同时在83**房间查获杨某某手机两部,一部是华为荣耀手机(号码为13677******)、一部是OPPO手机(号码为15270******)。经查,2019年11月19日下午16时许,卖淫女张某某在丰城市**街道**大酒店三楼83**房间内以750元钱的价格为陈某甲提供了色情服务;2019年11月18日晚张某某与秦某某、龙某某与袁某某、贾某某与刘某某分别以550元的价格在富水大酒店三楼不同的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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