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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XX,男,19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61979XXXXXXXX,东乡族,大学专科学历干部,XXXX,住XXXXXXX街77号,现任XXXX乡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所长。2007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1时10分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达板镇桥头依法查车时,查获醉酒驾驶甘AYM366号小型轿车的被告人韩XX。经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7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韩克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2、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报告;6、前科材料;7、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克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吉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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