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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且末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且检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戴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新疆且末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且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由且末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且末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7日11时42分许,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且末县埃塔北路城北检查站执勤时对蒙B*****号小型轿车检查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戴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戴某的血液进行鉴定,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7349号检验结果为: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9mg/100ml。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对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 被告人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 判处一个半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且末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俊山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且末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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