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上官*,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信区旭日街道办,家住广信区湖村乡。2018年4月25日因非法占用林地被上饶县林业局行政处罚76003.8元;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10月29日被广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上官*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广信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上饶县**采石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广信区湖村乡石嘴山。2016年11月,被告人上官*成为上饶县**采石厂的投资人。2018年11月,被告人上官*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命人将 “石嘴”山场的表土进行剥离,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嘴山”山场新增占用林地面积为42.364亩。被告人上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上官*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林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舒**、何**、章**的证言;3、被告人上官*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上官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42.364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检察官助理:叶**、唐*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上官*.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1份。
4.《委托调查函》、《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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