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醴陵市**镇**坊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甲赌博输了钱,多次向同案人胡某某(已判刑)借高利贷,后无法归还本钱和利息,胡某某多次向黄某甲催讨,黄某甲遂外出务工逃避。2018年5月5日,胡某某用石头砸碎黄某甲家一楼窗户的玻璃,并拍摄视频用来威胁黄某甲还钱。2018年6月10日12时许,黄某甲家只有其15岁的儿子黄某丁在家,经胡某某授意,同案人彭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黄某甲家人同意的情况下窜至黄某甲家楼上,跟黄某丁讲暴力和淫秽话题,并拍摄视频用来恐吓黄某甲还钱,18时许黄某甲妻子叶某某回家要求彭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离开,二人均以耍无赖的方式拒绝离开,22时许被警察强行拖离,后仍在门外敲门骚扰。2018年6月11日23时许,经胡某某授意,彭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将粪便泼到黄某甲家门口,用来威胁黄某甲及其家人还钱。在此期间胡某某用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吓黄某甲的姐姐黄某乙和黄某戊,想逼迫黄某乙和黄某戊替黄某甲还钱,严重影响黄某乙、黄某戊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短信截图、抓获经过、黄某甲微信转账截图、同案人胡某某、彭某某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胡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纠缠、滋扰等手段恐吓他人,足以引起他人恐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贤林
检察官助理:刘文娟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