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对位于三原县张某某所经营的“***保健品店”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各类速效性保健品20种,共计70盒(瓶)。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其中19种检出西地那非成分,1种未检出。19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有8种未销售,实际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11种108盒(瓶),销售金额共计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安君茹
附:
1.起诉书12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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