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0日13时0分,被告人薛某甲驾驶晋M7****6“中华”牌小型轿车(车上乘坐其祖父薛某乙、母亲孙某某、姑母薛某丙、表妹陈某某),沿省道238线(小风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薛吉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车撞至路西边行道树上,致其母亲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三位亲属均为轻伤,车辆损坏,经万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薛某甲被传唤至万某某公安局。2019年9月4日,各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丁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乙、薛某丙的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坦白、谅解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薛芳红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万某某**镇**村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材料柒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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