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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39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万年县人,家住万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万年县公安局于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19时许,陈某乙与陈某丙在**乡**村陈某丁家前面小店内产生口角,发生争执。陈某丙先推了一把陈某乙,后陈某乙踢了陈某丙一脚,接着陈某丙向陈某乙头部打了几拳,很快双方就被村民拉开。

陈某戊得知陈某乙被打后,便赶到现场将陈某丙(已判刑)推到水沟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的外甥)拉住陈某戊也被推倒在水沟里。陈某丙从水沟里起来朝陈某戊头部打了几拳,随后,陈某甲等人帮助陈某丙将陈某戊围在中间,对陈某戊拳打脚踢,将陈某戊打倒在地后,陈某丙、陈某甲等人继续对着陈某戊乱踢乱踹,导致陈某戊多根肋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戊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照片等书证;

2.同案犯陈某丙的供述和证人陈某己、刘某甲、刘某庚、彭某甲、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陈某子、韩某某、黎某某、陈某丑、刘某乙、彭某乙、陈某乙、陈某寅、陈某卯、陈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勘验笔录;

8.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炳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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