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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因涉嫌诈骗罪,经东乡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月31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的哥哥黄某乙(存疑不起诉)以6万元价格承包**镇**村**村小组**水库,承包期限为50年。2012年被告人黄某甲投资6万元给黄某乙当作50%入股,2014年后一直是被告人黄某甲在水库上修路、投资经营养殖鸭子等活动。2017年上半年**镇镇政府根据《东乡区畜禽水养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要求黄某乙退出承包养殖,黄某甲当时任村委会会计,村小组组长,其将水库退养政策告知黄某乙妻子何某某(2018年11月病逝),何某某得知政策后伙同黄某甲商量制作虚高承包合同,将虚假合同租金由原来6万元提高到16万元,骗取东乡区**镇政府水库补偿款201625元。由何某某提供合同内容,黄某甲在合同上仿照村民签字。黄某甲拿着该份虚假合同来到政府办理水库退养手续,并向政府工作人员承诺合同的真实性,代替黄某乙签订补偿协议及承诺书。最后,黄某乙获得比实际补偿款高出126016元。2017年9月28日,水库补偿款发放至黄某乙账户后于次日,该笔补偿款全部转到黄某甲名下。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含检察卷,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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