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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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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19〕15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街**号,现住户籍所在地。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在**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栾城区的车险现场勘查、定损等公估服务(侯某某担任查勘定损员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多次单独或共同利用车辆伪造事故现场,冒充驾驶人员向**保险申请理赔,并出现场查勘定损,骗取**公司保险金120319元。其中被告人侯某某单独作案七次,与赵某某共同作案三次,骗取**公司保险金115519元,其个人获取105013元,被告人赵某某单独作案一次,与侯某某共同作案三次,骗取**公司保险金39108元,其个人获取14800元。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将骗取的保险金退还给**公司,**公司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路**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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