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刑诉〔****〕***号
被告人尤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室。因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涉嫌盗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与张某(被害人)系前同事关系。****年**月**日晚,被告人尤某利用自己的手机登陆张某的支付宝账号后,用事先获取的张某的支付密码解除张某之前绑定支付宝的手机号码,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盗刷张某支付宝内人民币30元为************手机号码充值话费。
****年*月*8日晚,被告人尤某以相同的手段,通过“花呗”和“借呗”方式,分两次盗刷张某支付宝内人民币3,800元和4,500元。
综上,被告人尤某盗窃金额共计8,33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尤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明细,谅解书;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被告人尤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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