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神木市**排**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P号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东兴街前坡路路口出发,准备去往麟州街客运小区停车位停车,行驶至麟州街南路左转行驶至锦绣园小区门口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因其拒不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民警依法对其强制抽取血样,后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嘉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