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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7********,汉族,高中文化,盘锦市**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街**。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7********,汉族,高中文化,盘锦市**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组,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小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7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0时许,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大岗子村盘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因此前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刘某某将公司厨房内的一把菜刀取出并在门卫室等待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系赵某某、刘某某同事)到达公司对刘某某进行劝说后,刘某某的表弟王某甲及赵某某先后到达公司。见赵某某开车进入公司,刘某某随即手持菜刀追了出去,王某甲紧随其后也跟了出去,陈某甲见状将地上一根镐把捡起也跟着跑了出去。随后赵某某、陈某甲与刘某某、王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陈某甲、赵某某用镐把、铁棍及拳打脚踢的方式将王某甲、刘某某打伤。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眼部损伤轻伤一级;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鼻部损伤轻微伤,头部损伤轻微伤。

2019年5月11日,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惠宾派出所执勤民警在案发现场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道大岗子村盘锦**运输有限公司院内将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带回派出所。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家属一次性赔偿王某甲、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王某甲、刘某某对赵某某、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收条、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陈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辨认图片;7.现场监控视频、出警视频、微信聊天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人二处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对二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王某甲、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二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  洋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 年 5 月 8 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4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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