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新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安徽省宁国市**村**组**号。被告人陈新华曾因酒驾于2015年1月21日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曾因酒驾于2019年6月15日被宁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6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陈新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新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陈新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沿宁国市国泰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凤形路与国泰路交叉口时,与沿凤形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陈新华逃离事故现场并指示其女友贾某某“顶包”,随后又到案发现场主动投案。后被害人孙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经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新华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新华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宁国市合宁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永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新华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宁国市**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佰叁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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