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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因伤害他人2019年4月13日被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1时许,在雄县大营镇孙村,被告人高某某因感情纠纷找到被害人蒋某某家,持剪刀、砖头将蒋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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