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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镇**村**组**号,无业人员。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到汉滨区兴安东路长兴国际小区隔壁“胖子小巷烧烤串串”店,用螺丝刀将店门把手拆卸进入店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00余元、蓝色SUGAR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SUGAR手机价值人民币363元。

2、2019年11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汉滨区党校路“韩味烤肉”店,用螺丝刀将店门把手拆卸进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被害人童某某现金300元、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90元。

3、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到汉滨区党校路“韩味烤肉”店,用螺丝刀将店门把手拆卸进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软中华香烟5包。而后又到“韩味烤肉”店对面的“小郡肝串串香”店,从窗户翻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现金980元。根据陕西省烟草公司安康市公司陕烟安销[2019]72号《关于印发2019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被盗5包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350元。

4、2019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到汉滨区党校路“韩味烤肉”店,用螺丝刀将店门把手拆卸进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一瓶劲酒后离开。而后又到“韩味烤肉”店对面的“小郡肝串串香”店,从窗户翻入店内,在收银台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灌装雪花啤酒一瓶,之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提取、辨认等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及视频监控辨认;价格认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启莉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卷四册;光碟贰张;电子卷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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