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在雄县昝岗镇天宝塑化有限公司院内,持菜刀将王某某的液晶电视机2台、液晶电脑显示器1台、帕萨特轿车前挡风玻璃及右侧车门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物品损失认定总值为人民币5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综合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福增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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