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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徐某某寻衅滋事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酒后回家路上途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宁远屯村八组文轩教育课后班南侧20米路东时,随意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车牌号为辽A****G的黑色哈弗H6吉普车前挡风玻璃上覆盖的被罩点燃,之后离开现场,造成该车辆前挡风玻璃、左侧A柱、左侧后视镜、左前侧门板等多处损坏的后果。

2019年1月29日,鞍山市铁西区物价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为:涉案物品车牌号为辽A****G号黑色哈佛H6吉普车被损零部件合计价格为人民币34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关于对徐某某身份核查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维修结算单、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受损车辆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材料;

6.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树峰
助理检察员: 齐 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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