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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住东昌府区**工业园**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蒙******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市城区陈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干路交叉口处时,与前方等待信号灯的耿某某驾驶的鲁******号出租车发生追尾碰撞,后汤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耿某某在光岳南路将其追停后报警。经检验,在汤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12日,汤某某赔偿耿某某车辆损失共计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耿某某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及医院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汤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君霞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东昌府区**工业园**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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