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镇**村,住原籍。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逃)于2020年8月9日、8月11日分别在梅江区江北**新村**栋楼下、梅县区程江镇周塘**卫生站门口,通过撬开电门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叶某某的一辆豪爵牌黑色两轮女装摩托车及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豪达牌黑色女装两轮摩托车(共折值人民币5492元)偷走。案发后,该豪达牌黑色女装两轮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2、作案工具T型撬批一把;3、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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