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业,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屯,现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大街**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与东二条交汇高记牛肉面门,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某用木头方子将被害人刘某某胳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前臂外伤致右侧尺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合理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病案室出具的《病情介绍》、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刘某某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入院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植入(介入)耗材使用登记表、手术室护理清点记录单、心电图检测单、放射科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体温单、住院患者基本信息表、入院患者信息登记单、住院患者身份核实单、出院诊断书、X光照片、被告人张某某长春市第六医院住院病案、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张某某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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