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住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上旬,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微信名为“**”的女子,合伙在微信上组建一个微信群召集微信好友,然后将群成员拉进两人在“城信”APP里面创建的“开心聊天群”,在该群内邀请成员刘某某、丘某某等20多人到“四川麻将”APP或网页里面赌博,该“四川麻将”赌博方式为每大局总8小局,每个筹码每一分为2元人民币,打完后将结果发送至微信群,然后参赌人员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发红包或转账的方式进行赌博结算,唐某某与“**”分别对每大局赢上80分(即160元)以上的赢家收取水钱5元每人,从中抽水渔利12460元,赌资累计达350094.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丘某某等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浩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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