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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北**大道**宿舍****,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途经梅州市梅江区月梅**批发市场楼下停车场(**门口侧),发现被害人李某某的小汽车后尾箱未锁好,于是将该小汽车后尾箱内一部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折值人民币3208元)偷走。案发后,该电脑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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