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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晴检刑诉〔2020〕000000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2000********,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23日本院对其继续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卢某某与朋友在晴隆县**镇**街上吃饭喝酒,酒后卢某某无证驾驶鲁B92***号小型轿车从**镇街上往**村***组行驶,于同日21时42分许当车行驶至晴雨线59公里加500米处时,卢某某感觉酒醉了就把车停在路上,导致后面的车辆无法通行并电话报警,晴隆县公安局花贡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卢某某身上有酒味,并带其到花贡卫生院提取血液样本,然后将该案移交晴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胜坤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
    3.起诉书正本3份、副本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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