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陵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3219********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社区**行政村一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219********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镇**社区**行政村一组**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购买两台全自动麻将机在黄陵县**镇**社区**行政村家中预备开设赌场。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召集孙某记、陈某梅、黄某、高某凤、高某红、宋某军等二十余人打麻将赌博。赌注为庄50偏30元时,“炸弹”赌注翻一倍,参赌人员每人起头打八圈为一局,每局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抽取前四个“炸弹”共计200元作为台费;赌注为庄20元偏10元时,“炸弹”赌注翻一倍,不限时间与局数,每个“炸弹”抽取10元,直至赌博结束为止。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计非法获利66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非法获利6600元上缴检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万里
检察官助理 杨瑞
2021年3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唐某侠联系方式:1599156****;
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赵某联系方式:1870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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