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常**,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汉族,小学文化,司机,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小组,现住靖边县河东教堂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持证情况:被告人常**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2时57分,被告人常**酒后驾驶一辆陕K*白色丰田牌越野车,从靖边县城林荫路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南关西街南关广场附近停车,车沿靖边县林荫路、民生路、南大街行驶,后又沿南关西街行驶至南关广场路段时,被靖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血液乙醇浓度为13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屈媛媛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常**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