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龚某清,小名龚某大,男性,1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依法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清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多年以来,被告人龚某清在长顺县广顺镇来远村**组自己的家里多次开展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
1、2016年4月份被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同年5月03日被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行政罚款三仟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龚某清再次在其家中非法行医又被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2017年2月14日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其处三千五百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
3、2018年1月22日,长顺县卫生健康局在开展工作中又将在自己家中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的龚某清当场查获。
龚某清非法行医自2016年4月被长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获和处罚前都一直在进行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活动,被查获和处罚后不思悔改,对法律无所畏忌,仍然偷着为其周边生病的群众输液打针,龚某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等相关证件,对病人的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存在极大的风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及照片、长顺县卫生健康局关于龚某清涉嫌非法行医移交函、案件移送书及移送材料目录、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刑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罚款凭证等;证人谢某明、代某国、徐某涛等人的证言;龚某清的供述和辩解;龚某清现场辨认笔录、非法行医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龚某清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连生
2020年6月4日
(院印)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书 记 员 张元坤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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