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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莫某乙(外**),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0********,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黎某甲(外号**),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4********,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莫某丙(外号**),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荔波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黎某甲、莫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左右,被告人莫某甲、黎某乙(已判决)、黎某丙(已判决)三人共同出资7000元人民币向伟某某购买得荔波县**镇**村**组“***”,莫某甲、黎某乙、黎某丙三人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处马尾松全部采伐,将木料加工成方条出售每人分得1000余元。经荔波县林业局认定:被采伐马尾松165株,活立木蓄积37.511立方米。

2019年5月份,被告人黎某甲、莫某丙、莫某甲出资2500元人民币向**村**组民黎某丁购买得“***”(老山证地名为“***”)的马尾松林木,黎某甲、莫某丙、莫某甲三人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与雇请工人一起将该处马尾松全部采伐。经荔波县林业局认定:被采伐马尾松50株,活立木蓄积22.00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莫某丙、莫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莫某丙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黎某甲、莫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其三人到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甲、莫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对莫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光池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甲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555****;

被告人黎某甲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558****;

被告人莫某丙现住荔波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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