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4********,土家族,大学本科,***局退休人员。户籍地、现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2005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担任沿河县城镇管理局副局长、县公客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2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受贿事实如下:
一、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沿河县鸿运城市**客运有限公司在新增出租车、公交车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某(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为法定代表人)贿赂共计59万元。
(一)2006年春节前,谢某某在沿河县城河西大桥桥头吴某某的车内收受吴某某5万元;
(二)2009年8月份左右,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冯某某20万元;
(三)2013年上半年,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冯某某2万元;
(四)2013年7月份左右,谢某某在县公客局外面路口其本人驾驶的车内收受冯某某2万元;
(五)2013年9月左右,冯某某送谢某某一辆殡仪馆往返花园路线的公交车,2015年8月至9月,冯某某将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将钱送给谢某某。
二、2007至2013年,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沿河县长发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出租车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邓某某(2004年6月至2010年4月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2010年4月为法定代表人)贿赂共计48万元。
(一)2007年11月份左右,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邓某某2万元;
(二)2008年7月份左右,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邓某某2万元;
(三)2009年4月份左右,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邓某某2万元;
(四)2009年8月份左右,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邓某某2万元;
(五)2010年3月左右,谢某某在沿河县城毕兹卡酒店附近收受邓某某20万元;
(六)2012年下半年,谢某某在任某某位于河西防洪堤的办公室收受任某某20万元;
三、2009年至2011年,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沿河县忠宏公交有限公司在矛盾调解、新增车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贿赂款22万元。
(一)2009年,忠宏公司的4辆公交车划转到鸿运公司管理运营,期间因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谢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忠宏公司化解了矛盾,张某某为了感谢谢某某,决定以市场价43万元出售一辆公交车给谢某某及其同学崔某某运营,崔某某出资23万元,谢某某不出资占一半股份,后崔某某以20万元将谢某某的股份买下,谢某某获得20万元;
(二)2011年下半年,谢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城市客运车辆实施方案的复函及函、县城区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议标会签到册及竟标登记表、城区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议标会记录、租赁合同等资料、沿河县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合同及相关文件批复等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冯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担任***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小燕
检察官助理 谭浪、张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5、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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