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326199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望某某人,住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人谢某甲多次通过手机在“拼多多”、“淘宝”网购平台购买枪支配件,后根据“快手”上的射钉枪组装教学视频自己在家中组装成一把射钉枪,并使用该射钉枪到其家附近林子里打鸟。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进行鉴定,该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谢某乙、谢某丙、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甲系投案自首,其制造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0页、散卷8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4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作案工具圆头锤1把、切割机1台、内六角扳手、启子、梅花扳手2把、钢丝钳1把、变流器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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