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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00000005号 

被告人郜某某,曾用名郜某甲,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南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3月4日)被告人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星期六)16时许,被告人郜某某酒后到思南县**医院就诊及办理残疾证时,医务人员告知郜某某办理残疾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因未能办理残疾证,郜某某心生气愤,遂独自到思南县**医院**区**楼**角花园内的墙角处取了一根木条(长84cm、宽8.5cm、厚4.5cm),并手持该木条先后将思南县**医院**区**楼**科大厅的一台“采血排队取号机”显示屏、**区**楼**大厅南侧的一台“免费避孕药具自助发放机”显示屏、大厅**侧的两台“自助挂号缴费机”显示屏、一台“自助挂号缴费机”身份证读卡器及密码键盘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被告人郜某某故意毁坏的上述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300元。

经群众报案后,于同日17时许,被告人郜某某在思南县**办事**大道十字路口处将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思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周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同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一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思南县公安局检查笔录两份,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四人辨认笔录共八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思南县**医院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郜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成强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郜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3.涉案财物木棒一根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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