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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敖某,男,生于****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3610,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县,户籍所在地**县**乡**村**组(也即现住地),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至8月9日期间,被告人敖某窜至**县****地下停车场,强行推开连接**县**超市配电房的隔门,分别七次进入**县*超市内盗窃他人财物。

1.2020年6月27日凌晨0点22分、2020年6月28日23点56分、2020年7月2日凌晨1点26分、2020年7月8日凌晨0点55分许,被告人敖某四次潜入**超市内,在超市入口处的烟酒店内盗窃香烟冬虫夏草2包、贵烟(福)1包、贵烟(跨越)3包、贵烟(硬黄精品)1包、贵烟(硬遵)1包)、和天下香烟一条、现金1000元。

2.2020年7月16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敖某在**超市外包区的**店收银台内盗窃现金860元,在******童装店的收银台内盗窃现金130元。

3.2020年7月22日凌晨2点51分许,被告人敖某在**超市外包区的******店内的收银台盗窃现金3157元。

4.2020年8月9日凌晨2点许,被告人敖某在**超市外包区的“****”精品店盗窃现金20余元和在“***”化妆店盗窃二手OPPOP9tm手机一台。被告人敖某在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现场抓获,并送至德江县公安局。

2020年11月13日,经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告人敖某所盗财物共计价值1513.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②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田某、吕某等人的陈述;③被告人敖某的供述;④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⑤德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由侦查人员依法调取和收集,取证程序合法,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以及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敖某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未予退赃,应酌情从重处罚;审查中,被告人敖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敖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畅光

                              检察官助理朱晓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2.侦查卷宗2册、现场监控视频光碟1张;

3.被告人现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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