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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69岁,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不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528562****。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5月29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4日,开阳县公安局仍以被告人冯某某非法储存枪支罪重报我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4年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见当地人均持有火药枪并上山打猎。于是其也想有一支火药枪用于上山打猎。被告人冯某某在一次到开阳县毛云乡赶集的过程中,以现金人民币55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支火药枪,并带回家中。同时,冯某某又利用到开阳县龙岗镇赶集的时机,购买了火纸、铁砂子、火药等物品,随后带上火药枪在其居住地的山上打猎。1986年后至今,被告人冯某某便将自已持有的一支火药枪藏匿于家中牛圈楼上,一直未使用。2020年1月下旬(春节期间),其得知邻村的人因为火药枪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打击,其便于2020年3月11日,主动携带火药枪到开阳县公安局高寨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40-200011号文书鉴定,被告人冯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材料;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冯某某在公安机关指认上缴枪支照片;4、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40-200011号文书鉴定及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育德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违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并藏匿于家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汪显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  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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