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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孙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现住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贵GA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老大十字方向往市西路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华西路西街乐购城路段人行横道时,与正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孙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智华

                             检察官助理  张飘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75****4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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