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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湄潭县**镇**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继续由湄潭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从湄潭县永兴镇沿秀河线往凤冈方向行驶。当日8时50分,行驶至秀河线249公里+500米处(小地名:西山水库路口),与对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贵C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正面发生碰撞,致许某某、丁某受伤,后丁某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4月7日,经凤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因交通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胸部损伤死亡;2020年4月29日,凤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2020年4月10日,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驾驶的贵C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许某某驾驶的贵CC****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制动性能不合符标准要求。

被告人许某某在事发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835000元整。许某某经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2.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致使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志贵

检察官助理郑程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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