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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小区**号楼**,个体经营者。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5日凌晨0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登南路口附近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57.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诗媛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1;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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