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乡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住西乡县**街中段**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受**公司西乡分公司委托对西乡县北大街旧城改造遗留事项处理过程中,准备在被告人尚某某家进出的通道口(**街**号楼**鞋业南侧)堆砖砌墙,尚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期间,李某某指挥工人将一车砖块倒在通道口,后准备骑电动车离开。尚某某见状朝李某某的电动车踢了一脚,将李某某和电动车踢倒在地,并与李某某与发生厮打,将李某某打倒在地,李某某起来后朝被告人尚某某跟前走,尚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绿化带中朝李某某踢了几脚,后被人劝开。2020年10月15日经西乡县中医院诊断,李某某第4、5肋骨骨折;11月9日经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李某某第4、5、7肋骨骨折。西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因日常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静
检察官助理: 李耀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尚某某现住西乡县**街中段**号,电话:1364916****;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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