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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蕉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车行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蕉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9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2014年5月、2018年8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蕉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蕉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无合法证件且车架号、发动机号均被人为磨损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6500元从谢某甲(另案起诉)手中购得一辆黑色贝纳利黄龙600摩托车,欲维修后转卖牟利。2019年12月24日,熊某某、陈某某将该车维修后,以人民币9400元将该车转卖给钟某某(另案起诉),除去维修费用2600元,两人从中获利共300元,每人各分得150元,所得赃款被两人用于生活花光。经查,该车系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停放在梅州市梅江区**路被盗。2020年2月18日,刘某某在蕉岭县**路**号谢某乙(已判决)经营的车行内发现该车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扣押该车。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刘某某。

经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车辆的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经蕉岭县价格认定中心对该涉案车辆进行价格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7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蕉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爱岭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熊某某联系电话:1521805****,陈某某联系电话:1375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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