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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英德市****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喝酒后驾驶粤R0****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搭载巫某某、邹某某沿英德市**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英德市**路与**路交汇处时,与危某某驾驶的粤RK****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巫某某、邹某某受伤。后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2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嘉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昌永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广东省清远英德市**镇**居委会**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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