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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卢某基,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肇庆市端州区**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卢某基于2020年5月28日,在肇庆市端州区**路**巷**号附近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勇。

二、2020年5月29日晚,吸毒人员林某勇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向被告人卢某基购买毒品海洛因,林某勇先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被告人卢某基并约定在肇庆市端州区**路**巷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卢某基驾驶电动车来到肇庆市端州区**路**巷附近,将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有一个针筒和一个装了毒品的红色利是封)交给林某勇,交易完毕后,公安机关当场在林某勇处扣押了上述交易的红色塑料一个(里面有毒品海洛因净重0.3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后被告人卢某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毒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冰娟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基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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