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端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天云岭,现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七路上海城**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镇**村,现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现暂住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廖某、甘某、吕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经与廖某、甘某、吕某某等人合谋后,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的**酒店、**酒店的客房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安排卖淫的场所、制定卖淫的项目和价格(有900元和1000元两种价格的项目)、收取嫖资后发放提成和支付各项开支,被告人廖某负责招募、管理人员,被告人甘某、吕某某等业务员负责联系客源及带嫖客到酒店安排其挑选失足妇女等工作,被告人吕某某还负责在酒店协助管理失足妇女。收取的嫖资由被告人朱某某管理分配,失足妇女按项目不同提成400元或500元,业务员每个客人提成150元,余款350元由朱某某控制使用,经统计,2020年5月2日至24日期间,共收取嫖资724200元,除开支费用、提成外,获利134702元。2020年5月26日凌晨,公安机关在筷子酒店查获朱某某、廖某、甘某及5名失足妇女、4名嫖娼人员。
被告人廖某、甘某、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甘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廖某、甘某、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甘某、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甘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巧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被告人朱某某、廖某、甘某现羁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
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暂住肇庆市端州区**路**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3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三份
4.《量刑建议书》28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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